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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再鑑界時,申請釘立同宗土地其餘界址點之執行方式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辦理再鑑界時,申請釘立同宗土地其餘界址點之執行方式

要旨

辦理再鑑界時,申請釘立同宗土地其餘界址點之執行方式

內容

倘申請人主張僅就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之界址進行檢測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倘申請人主張除釘立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之界址外,還須釘立同宗土地其餘界址點者,基於維護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為節省作業人力與民眾徒勞往返,得由再鑑界之測量人員實地予以釘界,並依「第一次鑑界」程序辦理,即該申請人對補釘界之鑑界結果有異議,仍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第2款規定申請再鑑界。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修正後為第221條,該條文第2款另於95年11月24日修正為第221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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