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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身分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繼承人身分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

要旨

繼承人身分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

內容

按「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姓幼女,縱本姓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無頭對』媳婦仔日後在養家招婿,且所生長子在戶籍上稱為『孫』者,自該時起該媳婦仔與養家發生準血親關係,即身分轉換為養女。但媳婦仔如由養家主婚出嫁,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記載為養女外,難謂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分為「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8點、第40點所明定。又臺灣最高法院46年3月2日46年度台上字第311號:「戶籍簿之記載,雖可為身分之一種證明,但關於身分之取得及喪失,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人身分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發布,要旨:繼承人身分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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