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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嘉義縣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之訂定,因涉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規定自治事項,依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為宜。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嘉義縣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之訂定,因涉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規定自治事項,依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為宜。

要旨

有關「嘉義縣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之訂定,因涉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規定自治事項,依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為宜。

內容

有關貴府函敘訂定主旨所載要點係因應省府原訂「台灣省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之行政規定停止適用,貴府因業務執行需要而研訂,非因地方制度法訂定之自治規則,其名稱並無不妥乙節,茲以省府原訂該「要點」有其時空背景,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又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本案貴府訂定之「嘉義縣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就其規範目的及其內容觀之,因涉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規定自治事項,依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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