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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

會議日期 68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

要旨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

內容

出租耕地原訂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經依法終止租約並另訂新約出租他人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規定,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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