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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

要旨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

內容

出租耕地原訂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經依法終止租約並另訂新約出租他人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規定,另行約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額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出租耕地,經終止租約另訂新約時,其租額可由租佃雙方約定由內政部於民國 68 年 10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