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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如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如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要旨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如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內容

貴府上開函略以:87年10月15日瑞伯颱風來襲,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補助」地區,並經鄉鎮市公所農業課勘查受災比例30%以上,由各所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援(救援額度標準每公頃新台幣8,000元),並業已補償受災農民在案。茲有承租人白○○君已領畢農業天然災害現金補助,復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減免租金,究應如何處理,滋生疑義,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按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之災區補助,係因應農業生產因災害受損,政府協助農民融通資金,輔導其迅速恢復生產。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3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3成時,應予免租。上開兩項規定性質顯然不同。是以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如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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