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主以真買賣假贈與方式移轉耕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買權,惟應訴請法院救濟
要旨
地主以真買賣假贈與方式移轉耕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買權,惟應訴請法院救濟
要旨
地主以真買賣假贈與方式移轉耕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買權,惟應訴請法院救濟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本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413607號呈復稱:「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及台灣省政府會商結果:『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所規定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受權,係以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為其權利發生要件,附有負擔之贈與與上開出賣或出典之情形有別。惟耕地出租人如有假贈與真買賣之情形,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該贈與應屬無效。而贈與所隱藏之買賣,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屬有效,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自可行使其優先承受權。本案似應由當事人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請求救濟以謀解決。』」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