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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他人,應准註銷租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4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他人,應准註銷租約

要旨

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他人,應准註銷租約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佃農承買承租耕地後法無禁止其移轉之規定,本案佃農李○○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第三人(……),政府似未便予以干預。至其所謂註銷租約一節,如經當地縣政府查明尚無違背法令之處,似應准其註銷租約。」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按:土地法第30條業已刪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他人,應准註銷租約由行政院於民國 54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他人,應准註銷租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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