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對原登記之租約,其租賃事實已不存在或情況已有變更或已另生法律效果者,依實地確切調查之結果,得予以註銷登記或更正登記。
要旨
行政機關對原登記之租約,其租賃事實已不存在或情況已有變更或已另生法律效果者,依實地確切調查之結果,得予以註銷登記或更正登記。
要旨
行政機關對原登記之租約,其租賃事實已不存在或情況已有變更或已另生法律效果者,依實地確切調查之結果,得予以註銷登記或更正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有關機關研議,獲致結論如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旨在保障佃農,使耕地承租人得有計畫的從事農業生產及耕地改良,以提高農地生產力增加生產,提高所得,進而安定耕地承租人之生活;惟對已無耕地租賃事實之租約,應不在該條例保障之列。本案據台北市政府函敘,厥為耕地已變更使用多年或業佃當事人已有變更,幾經主管機關通知或訪問,當事人仍怠於依規定申辦租約變更登記,致主管機關存有之原耕地租約,與實際狀況多有不符,亟待修正。復依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29號判例意旨,租約之登記,僅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准此,行政機關對原登記之租約,其租賃事實已不存在或情況已有變更或已另生法律效果者,依實地確切調查之結果,予以註銷登記或更正登記,非但為行政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且註銷或更正登記之結果,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可依法訴訟或訴願以為救濟,對其應有之權利,並不生損害。(以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