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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為不能自任耕作;承租人將承租耕地無償讓與他人使用,為違反原約定之使用方式

會議日期 44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承租人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為不能自任耕作;承租人將承租耕地無償讓與他人使用,為違反原約定之使用方式

要旨

承租人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為不能自任耕作;承租人將承租耕地無償讓與他人使用,為違反原約定之使用方式

內容

一、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

(一)關於雇工耕作者,依照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6條規定及鈞院台43(內)7805號令之核釋:「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為不能自任耕作之標準。」本案所稱情形應飭詳細查明,如確係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應視為不自任耕作,可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關於佃農將承租耕地一部分轉讓他人作鍊炭場使用者,縱該佃農未有收取租金,但已違反減租條例第16條之規定,成為不自任耕作,同時亦違反原約定之使用方式,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耕或另行出租。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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