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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佃農轉租耕地而由出租人收回時,該地由出租人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出租人可自行選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44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佃農轉租耕地而由出租人收回時,該地由出租人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出租人可自行選擇

要旨

佃農轉租耕地而由出租人收回時,該地由出租人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出租人可自行選擇

內容

一、交據內政部議復略稱:「(一)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承租人如將承租耕地轉租時,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是出租人於收回其耕地時自耕或出租有其自行選擇之自由,政府機關未便加以限制,惟如出租人將收回耕地另行出租時應遵守減租條例之規定。(二)復查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不得申請收回自耕。為減租條例第19條關於租約期滿換訂租約時之規定,與本案因承租人轉租而租約無效由出租人收回耕地之情形不同,不能有其同一之適用,倘為防止出租人以包工或包耕等變相出租之方式而逃避減租條例之限制,動搖減租政策之基礎,(以下略。)」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佃農轉租耕地而由出租人收回時,該地由出租人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出租人可自行選擇由行政院於民國 44 年 07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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