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耕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使用,雖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及政府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租約
要旨
出租耕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使用,雖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及政府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租約
要旨
出租耕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使用,雖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及政府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租約
內容
案經本部於85年4月25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查『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為考量耕地已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已無繼續保留作耕地之必要,明定上開規定,以放寬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之限制。本案出租耕地原屬農業區土地,既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主要計畫之變更,其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別即告確定,尚難以其無法建築使用為由,認定該系爭土地不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