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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而其分戶共炊之子不願放棄耕作者,准予終止租約

會議日期 55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承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而其分戶共炊之子不願放棄耕作者,准予終止租約

要旨

承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而其分戶共炊之子不願放棄耕作者,准予終止租約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應以當事人間已有租賃關係存在為要件。本案耕地據台灣省政府54年5月21日府民地技字第34598號呈及同字第74701號函先後敘明林清淵僅係幫助其不同戶之父林佳文巡水牧牛等補助工作,歷年佃租均由承租人林佳文繳交,林清淵與出租人吳連棗之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現林佳文他遷後,該林清淵雖以實際耕作人身份主張繼續租耕,似無耕地三七五條例第26條之適用。至於原承租人林佳文如確因遷居瑞芳鎮而申請終止租約,核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尚合,似可准予終止租約登記。」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註:所稱第17條第2款,係現行第17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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