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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租人能自任耕作者」之審核,得由申請人自行切結為之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租人能自任耕作者」之審核,得由申請人自行切結為之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租人能自任耕作者」之審核,得由申請人自行切結為之

內容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謂不能自任耕作,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582號著有判例,故類此案件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依具體事件實質審查認定;且為便利基層執行審查認定,「能自任耕作」之情形,得由申請人自行切結為之。相關權利義務人對鄉(鎮、市、區)公所之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應依司法院大法官59年4月17日釋字第128號解釋意旨,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租人能自任耕作者」之審核,得由申請人自行切結為之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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