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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所稱鄰近地段以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距離未超過15公里者為限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所稱鄰近地段以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距離未超過15公里者為限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所稱鄰近地段以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距離未超過15公里者為限

內容

一、 ……。至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所稱「鄰近地段」應如何認定乙節,以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距離未超過15公里者,視為該條項所稱之鄰近地段。

二、另查「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既經停止適用在案,本部75年4月9日台內地字第387540號函釋爰配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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