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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民與其配偶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併入出、承租人之收益總額核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農民與其配偶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併入出、承租人之收益總額核計

要旨

農民與其配偶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併入出、承租人之收益總額核計

內容

查財政部84年11月29日台財稅第841660749號函釋:「農民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領取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本案出、承租農民與其配偶領取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屬於收益性質,應併入收益總額核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民與其配偶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併入出、承租人之收益總額核計由內政部於民國 86 年 10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