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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份租賃契約內載明2人以上承租人且各自耕作各自繳租者,其各人與出租人間即各具獨立之租賃關係存在,不因其為同一份租賃契約而有所不同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同一份租賃契約內載明2人以上承租人且各自耕作各自繳租者,其各人與出租人間即各具獨立之租賃關係存在,不因其為同一份租賃契約而有所不同

要旨

同一份租賃契約內載明2人以上承租人且各自耕作各自繳租者,其各人與出租人間即各具獨立之租賃關係存在,不因其為同一份租賃契約而有所不同

內容

按耕地出租,同一份租賃契約內載明2人以上為承租人者,事實上既為各自耕作,各自繳租,租佃雙方對此租佃關係無何異議,要其各人即與出租人間各具有獨立之租賃關係存在,此項租賃關係,並不因其為同一份租賃契約而有所不同。本案兩件租約共同承租人之一徐進春與邱玉康2人,自應有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9條之適用。至上開租約之其餘承租人仍應分別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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