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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未成年,由同戶共同生活接耕扶養者,不宜終止租約

會議日期 51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未成年,由同戶共同生活接耕扶養者,不宜終止租約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未成年,由同戶共同生活接耕扶養者,不宜終止租約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本案耕地承租人於死亡時,已非無繼承人,自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得終止租約之情形不符,且該繼承人現雖因未成年而無自耕能力,但已有同戶共同生活之胞叔接耕扶養,為未成年人將來利益及現在生活亦不宜由出租人終止租約,出租人如仍欲終止而收回耕地,應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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