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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要旨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內容

貴轄東石鄉蔦松段○○等4筆擬放領國有土地使用雖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依經濟部水利處90年5月23日經(90)水利政字第09019499號函載係位於朴子溪河川行水區內(位於二堤之間,為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42條規定之行水區內),依據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是以該4筆土地仍不得放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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