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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原租用之公有基地或房屋,於現役軍人死亡,其遺族於政府發給之撫卹令有效期間內,准予繼續依約減租

會議日期 78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原租用之公有基地或房屋,於現役軍人死亡,其遺族於政府發給之撫卹令有效期間內,准予繼續依約減租

要旨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原租用之公有基地或房屋,於現役軍人死亡,其遺族於政府發給之撫卹令有效期間內,准予繼續依約減租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國防部、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一)查現役軍人在營期間,其本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或房屋之租金,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0條訂定之『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規定享有依約定租額減收30%優待;惟於現役軍人死亡,其遺族不再享有該項減收優待,就國家照顧國軍遺族生活言,似欠事理之平。為照顧國軍遺族生活並表彰忠烈,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原租用之公有基地或房屋,於現役軍人死亡,其遺族於政府發給之撫卹令有效期間內,准予繼續依約定租額減收30%。(二)請內政部爾後修正『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時,將國軍遺族承租公有基地房屋減租優待之事宜,予以參考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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