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要旨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要旨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內容
查本部89年1月27日台內營字第8982249號函釋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3號解釋文之意旨並無不同,是以本案申請徵收之土地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依本部上開號函釋及司法院大法官釋決釋字第326號解釋,依水利法辦理徵收,自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