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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要旨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內容

查本部89年1月27日台內營字第8982249號函釋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3號解釋文之意旨並無不同,是以本案申請徵收之土地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依本部上開號函釋及司法院大法官釋決釋字第326號解釋,依水利法辦理徵收,自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2條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