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存人以受取人錯誤之地址辦理提存,致提存所無法送達提存通知書予債權人,係屬提存是否生清償效力之問題,與取回提存物無關
要旨
提存人以受取人錯誤之地址辦理提存,致提存所無法送達提存通知書予債權人,係屬提存是否生清償效力之問題,與取回提存物無關
要旨
提存人以受取人錯誤之地址辦理提存,致提存所無法送達提存通知書予債權人,係屬提存是否生清償效力之問題,與取回提存物無關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92年12月3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200332700號函以:「依本院所屬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提存人以受取人錯誤之住所辦理提存,與提存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提存人出於錯誤者』之情形有別,提存人自不得依財政部訂頒『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取回提存物。至於提存人以受取錯誤之住所辦理提存,致提存所無法送達提存通知書予債權人,係屬提存是否生清償效力之問題,與提存人或受取權人逾10年不取回者,提存物屬於國庫,得否再依財政部訂頒『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取回提存物無關。」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
二、檢附司法秘書長前開函影本1份。
附件:司法院秘書長92年12月3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200332700號函主旨:有關因提存出於錯誤,為取回已依提存法相關規定解繳國庫之提存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92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20009985號函。
二、依本院所屬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提存人以受取人錯誤之住所辦理提存,與提存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提存人出於錯誤者」之情形有別,提存人自不得依財政部訂頒「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取回提存物。至於提存人以受取人錯誤之住所辦理提存,致提存所無法送達提存通知書予債權人,係屬提存是否生清償效力之問題,與提存人或受取權人逾10年不取回者,提存物屬於國庫,得否再依財政部訂頒「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取回提存物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