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既涉私權事項應俟訴訟程序終結後,依其訴訟判決處理,不得主張停止保管該補償費
要旨
徵收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既涉私權事項應俟訴訟程序終結後,依其訴訟判決處理,不得主張停止保管該補償費
要旨
徵收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既涉私權事項應俟訴訟程序終結後,依其訴訟判決處理,不得主張停止保管該補償費
內容
按「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15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1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分為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21條、第26條所明定,本案有關王○○先生原有土地之徵收補償費,即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至有關該徵收土地補償費經第三人鹿港鎮農會聲請假扣押1節,既涉私權事項應俟訴訟程序終結後,依其訴訟判決處理,渠以其徵收土地補償費遭假扣押恐涉訟過久遭解繳國庫,而主張停止保管該補償費,尚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