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分割耕地事宜。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分割耕地事宜。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分割耕地事宜。
內容
一、案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農企字第○九二○一一二九三二號函以:「二、查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意即符合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事項之耕地分割,不受分割後需達0.二五公頃之面積限制,至於是否符合上開事項及其分割原則與相關作業事宜,本條例既已授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自應依其相關法令或作業規定辦理,並無所稱耕地分割政策問題,亦無需審認有無相關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合先敘明。三、本條例係屬法律之位階,所稱土地政策應為廣義之範圍,非僅限其目前施行細則已有明列之項目,本條例施行細則有無修正應不影響其立即執行之效果,故現行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執行土地政策之分割事項,由 貴部專案核准,殆無疑義。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由原「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乃因原條文規定辦理專案核准耕地分割案件皆需經本會核准,惟因土地政策或部分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並非農業部門管轄權責,逐案送本會核定,不僅無法達到專業審核目的,且須通案由本會徵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行函復,導致行政流程冗長,行政成本增加,故為提高行政效率及簡政便民計,爰予修正。爾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執行專案核准分割,亦無需每一個案均須由本會表示意見,蓋因本款已排除一般之限制規定,實務執行自然回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如本條例第十七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更名登記,除非涉及條文疑義,民政單位始函請本會表示意見外,其餘個案審認,均逕依其內部行政規則辦理。準此,為簡化行政程序,以維修法目的, 貴部執行土地政策之專案核准分割,亦無逐案請本會表示意見之必要。」
二、依據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意旨,凡依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辦耕地分割,其中屬執行土地政策部分,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由於涉及本部權責,應直接報本部核定,並副知該會(不含附件)。
三、另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修正,本部九十年七月十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一三二○號函應予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