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之認定疑義。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之認定疑義。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之認定疑義。
內容
關於2筆不同所有權人之毗鄰耕地,其各擁有毗鄰耕地面積不相等,今擬在土地宗數未增加之前提下,為其耕作位置互易,向地政機關申請以連件方式同時完成土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因其係為節省勞力管理耕作方便,而作耕地位置互易,並無違反農業政策,應准予辦理。(案例:甲擁有耕地1、2、4地號土地3筆,乙擁有耕地3地號土地1筆,乙之土地夾在甲所有耕地間,造成雙方耕作上極不方便,經雙方協議同意在面積及宗數不變之原則下,以3、4地號兩筆土地互易耕作位置,以利耕管,節省勞力,)類此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其分割前後價值如有增減,應依「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