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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區內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毗連土地後無法辦理合併時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87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農地重劃區內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毗連土地後無法辦理合併時之處理方式

要旨

農地重劃區內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毗連土地後無法辦理合併時之處理方式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未出席)、臺灣省政府地政處、臺北縣政府(未出席)、臺中縣政府等單位會商後,獲致結論如下:﹁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及第23條第3項之規定為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承購該重劃區之抵費地,原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規定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惟本案農地重劃後受分配土地為共有狀態,於依上述規定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權利移轉變更及合併登記時,因未能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協議書而無法辦理。為兼顧實務執行上之需要及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立法意旨,應比照內政部84年3月2日台(八四)內地字第8401274號函規定,於未能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前暫不予合併,惟該等土地合併之前,其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仍應併同其他原應辦理合併之土地共同為之,以符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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