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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要旨

「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內容

關於農地重劃區內「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申報地價之計算,准予比照本部68年1月23日台(六八)內地字第827178號函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