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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共有土地之分配方式

會議日期 71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農地重劃共有土地之分配方式

要旨

農地重劃共有土地之分配方式

內容

一、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而在重劃區內另有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個人有或其他共有之土地,合併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合併分配為其個人所有;又各該土地如係在二以上分配區者,得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規定逾越分配區辦理分配。

二、農地重劃之土地分配不屬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稱之處分行為,共有人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4條第3款規定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之一人時,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4條第3款規定得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惟如將其應有部分分配為他共有人所有,則無該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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