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於系爭土地增設農路變更分配之結果應重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要旨
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於系爭土地增設農路變更分配之結果應重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要旨
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於系爭土地增設農路變更分配之結果應重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內容
【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5條、第26條所明定。又依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本案 貴府於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於系爭土地上增設農路變更分配,並逕為登記後,始通知權利人,難謂與上揭農地重劃條例賦予權利人異議機會之規定無相左之處。茲為兼顧程序與實質面,宜請 貴府將重行分配之結果予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若有提出異議者,則依上揭條例第26條規定程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