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前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及法院查封登記仍應全部轉載於重劃後合併分配之土地上
要旨
重劃前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及法院查封登記仍應全部轉載於重劃後合併分配之土地上
要旨
重劃前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及法院查封登記仍應全部轉載於重劃後合併分配之土地上
內容
按「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7條所明定。本案台南縣歸仁鄉媽祖廟段1931-5及1931-6地號土地,重劃後合併為同段三小段471地號,雖其分配面積稍有增加,依上開規定,仍應視為其原有土地,又重劃前兩筆土地共同擔保設定之抵押權及法院查封登記,其權利範圍既均為所有權全部,故重劃後其抵押權及查封登記,依同條第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仍應全部轉載於重劃後合併分配之土地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