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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人認定應依當時之權利狀態為準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人認定應依當時之權利狀態為準

要旨

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人認定應依當時之權利狀態為準

內容

查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本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以地段相連,且於公開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或接獲出售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者為限」,分別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第3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7第1項所明定,從而優先購買權人之認定,應以公開標售或出售時之權利狀態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人認定應依當時之權利狀態為準由內政部於民國 78 年 10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