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時,如重劃機關通知毗連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已明示該土地與優先購買權人原受分配土地應合併成一宗,若其不履行,重劃機關自可解除契約
要旨
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時,如重劃機關通知毗連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已明示該土地與優先購買權人原受分配土地應合併成一宗,若其不履行,重劃機關自可解除契約
要旨
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時,如重劃機關通知毗連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已明示該土地與優先購買權人原受分配土地應合併成一宗,若其不履行,重劃機關自可解除契約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78年9月4日法(七八)律15539號函以:「查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固然係為擴大農場規模,杜絕標售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後隨即移轉與他人以圖取利益之弊端,惟如有違反上開意旨之移轉行為時,其標售之效力是否受影響,法無明文,又鑑於該類農地之標售及毗連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性質上仍屬私法上之法律行為,故其標售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爭議時,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件台南縣政府辦理岸內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鹽水鎮岸南段163號土地標售時,其毗連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卻於得標後辦理登記前將其毗連之原受分配土地移轉與他人,對其得標是否仍有效或得撤銷,如有爭議,依前所述,似宜循司法途徑解決等語。」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本案標售及優先購買權行使,性質上屬私法上之法律行為,且購買後土地既尚未辦理登記,倘該管縣政府於通知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已明示其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則優先購買權人若不為履行,該管縣政府自可解除該買賣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