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村莊分配區土地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不得依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要旨
農地重劃村莊分配區土地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不得依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要旨
農地重劃村莊分配區土地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不得依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59條係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因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二、農地重劃村莊分配區土地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雙方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界址爭議時,似可先邀請地方人士、農地重劃區協進會委員及界址爭議人予以協調。如仍無法達成協議,宜請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3條及238條規定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之複丈,又界址之爭議,事關人民權益,且經界之確定,權屬民事法院,應訴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
(按:79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3條及第228條,修正後為第204條及第22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