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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早期放領公地參加農地重劃時,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未能保留分配,該公地承領人得於重劃及繳清放領地價後申領差額地價補償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早期放領公地參加農地重劃時,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未能保留分配,該公地承領人得於重劃及繳清放領地價後申領差額地價補償

要旨

早期放領公地參加農地重劃時,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未能保留分配,該公地承領人得於重劃及繳清放領地價後申領差額地價補償

內容

本部訂頒之「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放領公地參加土地重劃未分配土地者,於承領人領取補償地價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就應領取補償地價內扣除各該筆土地未繳清之放領地價後註銷承領,……。」。本案公地承領人於重劃及繳清放領地價後申領差額地價補償,於規定尚無不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早期放領公地參加農地重劃時,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未能保留分配,該公地承領人得於重劃及繳清放領地價後申領差額地價補償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