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丁種建築用地擬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得以其毗鄰私有交通用地抵充公共設施用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丁種建築用地擬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得以其毗鄰私有交通用地抵充公共設施用地

要旨

丁種建築用地擬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得以其毗鄰私有交通用地抵充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貴處函為林○○等二人申請所有坐落屏東縣麟洛鄉麟洛段98-76號等8筆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擬以其毗鄰5筆交通用地抵充應配置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其無礙該區域生活品質及減少應有公共設施用地,並可節省政府辦理徵收費用及繁雜手續,且兼顧人民權益乙案,本部同意。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於分割後依其使用性質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並移轉登記為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後,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丁種建築用地擬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得以其毗鄰私有交通用地抵充公共設施用地由內政部於民國 82 年 08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