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丁種建築用地擬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得以其毗鄰私有交通用地抵充公共設施用地
要旨
丁種建築用地擬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得以其毗鄰私有交通用地抵充公共設施用地
要旨
丁種建築用地擬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得以其毗鄰私有交通用地抵充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貴處函為林○○等二人申請所有坐落屏東縣麟洛鄉麟洛段98-76號等8筆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擬以其毗鄰5筆交通用地抵充應配置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其無礙該區域生活品質及減少應有公共設施用地,並可節省政府辦理徵收費用及繁雜手續,且兼顧人民權益乙案,本部同意。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於分割後依其使用性質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並移轉登記為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後,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