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經紀業授權加盟店使用其服務標章者,應依商標法規定辦理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授權加盟店使用其服務標章者,應依商標法規定辦理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授權加盟店使用其服務標章者,應依商標法規定辦理
內容
案經本部於本(90)年8月7日邀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未派員)及部分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一)美商21世紀房地產公司(以下稱美商公司)雖非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經紀業』,惟該公司之『21世紀』標章既依我國法令註冊有案,自得依商標法規定,授權我國公司使用其標章。(二)本案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泛太公司)既經美商公司(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使用其標章,如經其同意,當得將其標章再轉授權他人使用並招集其他經紀業成立加盟體系。(三)經紀業加盟於泛太公司並經授權使用美商公司『21世紀』標章者,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四)為利消費者瞭解美商公司『21世紀』標章之授權來源,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該標章授權使用證明書或其影本。(五)泛太公司經美商公司授權使用『21世紀』標章,應依商標法第77條準用第26條第2項及第72條相關規定,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等書件,作授權標示。若再授權加盟店使用該標章,為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應依商標法規定向商標主管機關為再授權登記,以免有同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