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出租業」非屬「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業務
要旨
「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出租業」非屬「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業務
要旨
「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出租業」非屬「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業務
內容
經濟部89年9月11日經(89)商字第089026864號函按所營事業「H703010廠房出租業」、「H703020倉庫出租業」、「H703030辦公大樓出租業」、「H703040攤位出租業」,係指公司行號將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出租他人,而收取租金之業務。上述各項業務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之「H70403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係分屬不同之業務行為。前者屬「H703不動產租賃業」,係將不動產租予他人使用,後者屬「H704不動產經紀業」,則從事介於買賣(租賃)雙方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是以,將不動產租予他人使用之「H703010廠房出租業」、「H703020倉庫出租業」、「H703030辦公大樓出租業」、「H703040攤位出租業」其業務範圍,尚不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業務,故應無須經申請許可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