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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土地現值(地價)採資訊化辦理,法無不許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公告土地現值(地價)採資訊化辦理,法無不許

要旨

公告土地現值(地價)採資訊化辦理,法無不許

內容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並未就其公告方式予以規定;公告地價則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辦理。又查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第13點第1款第5目規定:「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故公告土地現值(地價)採資訊化方式辦理,法無不許,合先敘明。

二、有關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表公告方式,得否以其機關網站置放土地現值(地價)表電子檔案方式取代現行紙本公告方式,請貴府本於職權依前開文書處理規定辦理。惟如遇公告土地現值(地價)之更正,仍應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及第7點規定釐正有關冊籍、電腦檔並通知稅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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