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要旨
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要旨
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內容
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附件:台南縣政府82年5月14日82府地價字第70439號函主旨:建議內政部77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661159號函釋意旨:「公告土地現值錯誤辦理更正,溯及原公告日期生效」,應繼續援引適用,請查核。
說明:
一、有關「公告土地現值錯誤應辦理更正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溯及原公告日期生效」,係內政部77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661159號函釋示,並納入78年6月版法令彙編,80年版彙編尚還援引適用,惟於81年8月版彙編則未列入,又其整理說明第4項以「本部80年12月底以前歷年有關地政法規之解釋函(令)未列入本彙編者,非經重新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7月1日公告…」為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所明定,惟公告地價或現值公告後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時,依內政部發布之「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應由縣市政府查明屬實核定或重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更正。若上開函不再適用,對於因徵收補償費之發放,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規定,係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而於發放後發現公告現值錯誤辦理公告更正,其公告若未溯及原公告日期生效,則期間因公告現值錯誤,地價補償差額,是否得以發放,滋生疑義,故為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建議如主旨。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92年起公告日期改為每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