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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或費用負擔較重劃計畫書有所增減時,倘未涉及變更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及未超過重劃計畫書所核定重劃負擔比率,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得免修正重劃計畫書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或費用負擔較重劃計畫書有所增減時,倘未涉及變更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及未超過重劃計畫書所核定重劃負擔比率,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得免修正重劃計畫書

要旨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或費用負擔較重劃計畫書有所增減時,倘未涉及變更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及未超過重劃計畫書所核定重劃負擔比率,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得免修正重劃計畫書

內容

按自辦市地重劃計算負擔總計表係作為土地分配計算負擔之依據,表內有關費用負擔數額,應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規定辦理。另重劃計畫書所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係屬概估性質,其重劃計算負擔總計表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計算數額,仍應以實測面積為準。是以,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或費用負擔較重劃計畫書有所增減時,倘未涉及變更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及未超過重劃計畫書所核定重劃負擔比率,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得免修正重劃計畫書。至可否免提會員大會審議乙節,得參照本部99年3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246號函釋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