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內容
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拆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貸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附: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
一、查自辦市地重劃為自償性之土地開發事業,由土地所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開發費用。重劃完成後,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取得之抵費地則以出售所得價款作為償還開發成本之用。
二、復查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前項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所得價款應優先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故抵費地得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以公開或讓售等方式出售予特定對象。
三、茲因自辦重劃作業繁複,且開發成本頗高,實務上,常見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市更新權利變換,並於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之狀況雷同。
四、鑑於自辦重劃抵費地辦理期程一般均需3至5年以上,而出者,其自出後潛在握有抵費地之時程,均超卨年以上,應非特種貸物及勞務稅擬課徵之對象,也基於獎勵民間自辦重劃為政府之既定方向,對此類移轉予出者之抵費地出售,似應排除特種貸物及勞務稅之課徵。
五、至於非屬移轉予出資者之抵費地出售,是否需予排除,本部無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