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時,應無再限制「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應單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時,應無再限制「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應單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時,應無再限制「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應單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內容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第2規定:「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貸款利息,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及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重劃費用加總數額,重新計算之金額為準。」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係作為土地分配計算重劃負擔之依據,表內有關費用負擔數額,應依上規定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已有審核機制,且其分配結果應經會員大會認可通過後,依同辦法第34條規定將上述負擔總計表及分配結果相關圖冊辦理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故應無再限制負擔總計表應單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以簡化處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