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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要旨

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會員大會,一人得否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民法並無相關規定,倘不牴觸民法第106條有關雙方代理禁止之規定者,並無不可。至於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準此,一人同時為二以上本人之代理人者,如不構成雙方代理亦無其他禁止之規定者,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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