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屬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移轉不動產案件相關審查事宜
要旨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屬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移轉不動產案件相關審查事宜
要旨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屬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移轉不動產案件相關審查事宜
內容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稱許可辦法)審核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案件,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有無該辦法第4 條但書屬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之情形,除請申請人依本部99年8月9日台內地字第0990160621號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申請人切結無上開規定之情形,其認定標準得參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531之1號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如附件),視個案情形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