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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臺灣地區不動產審查資格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臺灣地區不動產審查資格事宜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臺灣地區不動產審查資格事宜

內容

一、按本部99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90120322號令發布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是以 貴府依規定審核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案件,應請當事人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該大陸地區人民非屬上開職務成員,或由當事人切結無上開規定之情形,如有不實,應由當事人負法律責任。

二、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中之六、「建物資料」欄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權利案件簡報表」之「建物標示」欄內面積,於填寫時應包含層次及附屬建物面積,如有共有部分者,亦應一併填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臺灣地區不動產審查資格事宜由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臺灣地區不動產審查資格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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