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所稱「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定義
要旨
有關「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所稱「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定義
要旨
有關「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所稱「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定義
內容
一、按「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及第3條第2款所稱「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係指公營機構以外,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法人及商號等,例如不動產鑑定公司、建築經理公司。
二、查不動產估價師法及相關子法並未規定本法施行前之估價經驗不得採認,故本法施行前後之估價經驗均得採認,惟任職於上開民營機構之申請人需依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繳驗該機構之登記證件及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