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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分割成立訴訟上和解後,如因該土地辦竣重測,發生面積與重測前不符,得類推適用「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共有土地分割成立訴訟上和解後,如因該土地辦竣重測,發生面積與重測前不符,得類推適用「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

要旨

共有土地分割成立訴訟上和解後,如因該土地辦竣重測,發生面積與重測前不符,得類推適用「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

內容

查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所行之訴訟上和解,於和解成立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則於共有土地分割之訴訟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後,當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土地分割,如因共有土地辦竣重測,發生面積與重測前不相符合,得類推適用「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1點之規定辦理分割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土地分割成立訴訟上和解後,如因該土地辦竣重測,發生面積與重測前不符,得類推適用「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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