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山坡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
要旨
公有山坡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
要旨
公有山坡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
內容
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報「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草案)及「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一案,經提94年1月19日本院第2924次會議討論,請照院會決議及提示辦理。
附:行政院94年1月19日第2924次會議決議及提示討論事項:
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具「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及「國土復育條例」兩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盛豐等審查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由院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國土復育條例」(草案)由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去年發生的七二水災,凸顯了國土規劃與保育工作的重要,本人旋即指請經建會等研擬「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及「國土復育條例」,雖然有部分立法委員或原住民族基於其意識型態或自身利益而杯葛,不過為了環境及人民的永續發展,保障原住民族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們即使失去選票也不輕易讓步,一定要真正落實永續發展的理念。
(二)臺灣自然環境經過長時期的環境變遷,加上不當開發利用,近年來各地豪雨成災,去年七二水災、艾利風災及九一一水災相繼肆虐,政府對自然環境的維護,已到了必須嚴肅面對,全面檢討的時刻。為復育生態環境,讓國土資源能永續發展,經建會基於順應自然、永續發展及尊重原住民族生活與文化的理念,提出「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請各部會依據所提復建原則、策略及措施,切實檢討配合辦理。
(三)本方案暨行動計畫中,有關災害地區居民遷居安置問題,務必要妥善規劃配套措施,從優辦理補償,並全力協助就業、就學、就養。尤其是為保護長年居住山區的原住民安全,請原民會迅速調查有土石流災害危險的原住民部落,規劃必要的安置,如願集體遷村,應遷建於安全、適宜的地區,並協助就業、就學、就養,以保障原住民族的生活機會及文化發展。
(四)石門水庫集水區及大甲溪上游地區,是典型的災害多發地區,而過去的土地使用政策與國土保安作為,都有不足之處,相關部會應將這兩個區域劃設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優先落實國土復育相關措施。
(五)本方案暨行動計畫內諸多工作均需有法令為依據;例如,土地使用管制、徵收、補償、生活照顧、原住民特許經營、財源籌措等都與人民權益及政府新設權責有關。為讓這些措施能順利推動執行,經建會復擬具「國土復育條例」,並經林政務委員盛豐邀有關機關審查完竣,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經建會務必與民眾、立法院充分溝通協商,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利落實各項國土復育工作。
(六)國土復育要終底於成,相關的宣導工作不能輕忽。請經建會儘速召集原民會、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成立一個專案小組密集宣導,並請新聞局及勞委會協助,讓大家瞭解本案的理想性、執行步驟,及政府推動本案的用意,甚至對於超限利用的部分及其地上物,政府都會依法有所補償,以化解阻力,達到永續利用與發展的目的。本方案並將設置「國土復育基金」,10年至少提撥1,000億元,辦理有關之徵收、補償、補貼、補助、遷居及生活照顧等配套措施,將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原住民受到最大的照顧。原民會及經建會如須召開公民會議,以加強與原住民的溝通協調時,可請青輔會提供辦理公民會議的經驗。
「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節錄)國土復育條例立法前之行動計畫1.1.11:「高海拔山區、中海拔山區、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公有土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