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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停止放領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停止放領

要旨

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停止放領

內容

所報有關檢討公有山坡地放領政策,對於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應停止放領案之檢討結果一案,同意照辦。

附:內政部91年1月28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428號函主旨:為「檢討公有山坡地放領政策,對於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應停止放領。」乙案,謹將檢討結果報請 鑒核。

說明:

一、查桃芝颱風造成臺灣地區嚴重災害,鈞院經已核定「解決土石流災害方案」。依本方案,本部應檢討公有山坡地放領政策,對於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主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應停止放領。

二、案經本部就現行不予放領之認定標準,分別於90年12月14日、91年1月4日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開會研討結果,認為除依現行認定標準辦理外,應再增列位於下列地區之土地不予放領: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將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劃定之166區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

(三)河川上游周圍土地及尚未公告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或堤防預定線,經水利單位認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略。

四、茲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咸認為依前開說明二之查註標準予以限縮得放領之範圍後,應可剔除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為貫徹政府之政策,擬函請各縣市政府依前開檢討結果重新辦理查註,剔除不宜放領之土地後繼續辦理放領,敬請 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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