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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淨水場邊坡整治工程等公共事業需要之土地,不予放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淨水場邊坡整治工程等公共事業需要之土地,不予放領

要旨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淨水場邊坡整治工程等公共事業需要之土地,不予放領

內容

已列入擬辦公地放領清冊之國有土地,因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淨水場邊坡整治工程等公共事業需要,有「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土地不予放領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淨水場邊坡整治工程等公共事業需要之土地,不予放領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