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內容
案准財政部85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50098050號函略以:「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自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2項亦有類似規定,準此,得依上揭規定減除之費用,似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從事土地改良為限。」本部同意財政部上開函意見。故改良土地申請驗證之申請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即已明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前條之改良,應依左列規定申請驗證登記。…」,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