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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內容

案准財政部85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50098050號函略以:「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自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2項亦有類似規定,準此,得依上揭規定減除之費用,似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從事土地改良為限。」本部同意財政部上開函意見。故改良土地申請驗證之申請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即已明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前條之改良,應依左列規定申請驗證登記。…」,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由內政部於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